发布时间:2010-04-21 22:55:40作者:本站编辑阅读次数:
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
关于打击破坏供水设施违章用水行为的通告
建市以来,随着中心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,供水设施建设突飞猛进,供水事业面貌变化巨大,已成为城市功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。但破坏城市供水设施、器具及其附属设备,违章用水行为时有发生,影响了全市人民生产、生活用水,严重扰乱正常供水秩序。为保障全市的正常供水,打击破坏供水设施、器具及其附属设备等违章用水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、《城市供水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为发展供水事业,保障城市生活、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,城市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自来水水源和供水设施,均由城市供水单位实施管理。
二、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供水单位”)作为咸宁市区唯一取得供水特许经营权的单位,负责全市供水管理、维护正常供水秩序工作。
三、咸宁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、用水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、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,预防和制止破坏供水设施、违章用水行为的发生,对被破坏的供水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。
四、以下行为属违章用水行为:
1、非消防部门在市政消防栓上取水;
2、在约定计量器具进水口以外接管用水;
3、私自接水;
4、无表用水或倒表用水;
5、向约定外第三方转供水;
6、其它一些以不付或少付水费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。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供水设施,发现有盗窃、破坏、占用城市供水设施的,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,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。污染自来水水源、盗窃、破坏城市供水设施及窃水行为情节严重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。
六、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,发展供水事业,保障城市用水,供水单位鼓励广大市民举报破坏供水设施及盗用自来水的不法行为。举报电话: 8182111。举报内容经供水单位有关部门查实处理并追收水费后,由供水单位给予第一举报者一定数额的奖励。奖励方式如下:
1、举报人向供水单位提供违章用水或损坏供水管道的信息,经供水单位查实的,由供水单位给予奖励:
(1)举报违章用水奖励标准为违章用水人补缴基本水费的10%(供水单位安装水表整个工程已结束,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暂未报户的不视同违章用水奖励,超过一年以上未报户的,视同违章用水奖励);
(2)举报损坏供水管道的奖励标准为补追管道修理费的10%。
2、举报人拨打热线电话反映供水单位的管道漏水的,由供水单位给予奖励:
漏水管道≤DN50mm的,奖励20元;
DN50mm≤漏水管道≤DN100mm的,奖励30元;
DN100mm<漏水管道≤DN500mm的,奖励50元;
DN500mm<漏水管道≤DN800mm的,奖励80元;
漏水管道>DN800mm的,奖励100元。
4、同一违章行为分别被多人举报的,奖励最先举报人或举报线索最详的举报人。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。
5、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章行为的,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委托其它署名人领取,不重复奖励。
6、奖励由供水单位核实情况,查处结束后10天内兑现。
7、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天内,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,在供水单位稽查部办理相应手续后,到财务部门领取奖励。逾期不领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8、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在付款凭证上签名。除举报人要求对社会公布外,自来水公司对举报人姓名给予保密。
特此通告。
七、本通告从2010年4月20日生效。
八、本通告解释权归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管委会。
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