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表
根据咸宁市物价局《关于调整咸宁地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》(咸价管[2009]106号)和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、市住建委《关于调整咸宁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咸价费[2016]12号)规定。收费价格如下 :
单位:元/立方米
用水分类 | 基本水价 | 污水处理费 | 水资源费 | 到户水价 |
生活用水 | 1.45 | 0.95 | 0.05 | 2.45 |
行政用水 | 1.55 | 1.40 | 0.05 | 3.00 |
工业用水 | 1.80 | 1.40 | 0.05 | 3.25 |
经营用水 | 1.80 | 1.40 | 0.05 | 3.25 |
特种用水 | 2.95 | 1.40 | 0.05 | 4.40 |
费用归属 | 供水企业 | 市财政局 | 市水务局 |
注: 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。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三级,其中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,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,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。级差为:1:1.5:2。每户每月水量的第一级的基数为20立方米(含20立方米),到户价格为2.45元/立方米;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0~25立方米(含25立方米),到户价格为3.20元/立方米;第三级水量基数为25立方米以上,到户价格为3.95元/立方米。低保、特困家庭每户每月用水在5立方米以内(含5立方米)的免收污水处理费,超过部分标准征收。
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《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》中的规定,自2010年1月1日起,城市居民、外来暂住人口,每户每月收取垃圾处理费3元,由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在每月的水费中代收。
关于调整咸安区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
根据咸宁市发改委下发的《关于明确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供应咸安区农村自来水价格的批复》(咸发改价格【2021】11号)文件规定:“咸安区所辖农村自来水价格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1.9元/立方米,非居民用水2.4元/立方米”。此标准从2022年1月开始执行。
附:咸发改价格【2021】11号文件
咸安发改价格【2021】4号文件
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
2021年12月